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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逐步推开 将对VC/PE基金投资产生深远影响






   10月19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按照先行先试、逐步推开的原则,从2015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在部分地区试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从2018年起正式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指国务院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在我国境内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级政府依法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CVCA认为负面清单是一种现代化的科学管理方式,是在市场经济体系日益成熟的环境下,国家治理能力进一步提高的重要表现。这意味着我国已经实行了长达三十多年的审批制投资管理体制将走向终结。


  《意见》明确,负面清单主要包括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和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是适用于境内外投资者的一致性管理措施,是对各类市场主体市场准入管理的统一要求;外商投资负面清单适用于境外投资者在华投资经营行为,是针对外商投资准入的特别管理措施。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核心是把握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与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的关系,使二者既划清界限又保持衔接。


  在市场准入方面,对禁止准入事项,《意见》提出,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核准,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对限制准入事项,或由市场主体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依规作出是否予以准入的决定,或由市场主体依照政府规定的准入条件和准入方式合规进入;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CVCA认为,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将对VC/PE基金投资产生深远影响。负面清单制度在准入环节扩大了开放,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并不应止步于此。外商投资管理体制,包含外资三法的进一步修订,以及相关部门的职能调整和重新定位都应紧随其后。


  2015年1月19日,商务部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草案征求意见稿改革了现行外商投资管理体制,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外国投资者在负面清单内投资,需要申请外资准入许可;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不区分负面清单内外,均需要履行报告义务。在实施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下,绝大部分的外资进入将不再进行审批。


  目前包括上海自贸区在内的部分地区已经正式发布外资负面清单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在外资准入之前就给予国民待遇,在投资项目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工商登记三个环节进行改革。


  CVCA建议,应尽快推动《外国投资法》的出台,将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由自贸区推行到全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以准入后监督为主,准入前“负面清单”方式许可管理为辅的外资准入管理体制。


  《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全文详见:


  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


  联系人:公共关系与市场部总监张冉女士,邮件:freya@cvca.org.cn, 电话:86 10 5929 8624;或分析师宫埙女士,邮件:esther@cvca.org.cn,电话:86 10 5929 8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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