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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张懿宸委员政协提案汇总

2022年张懿宸委员政协提案汇总

 

1. 关于建议将商业不动产纳入基础设施公募REITs扩容试点的提案

2. 关于促进我国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提案

3. 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国碳市场建设的提案

4. 关于加快产业数据流通实现数字价值的提案

5. 关于巩固和提升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提案

6. 关于创建港深国际科创合作区深化深港融合发展的提案


7.  

关于建议将商业不动产纳入基础设施公募REITs

扩容试点的提案

 

在国家发改委、证监会等相关主管部门大力推动下,2021年基础设施公募REITs市场成功开启且平稳运行,标志着我国公募REITs市场建设迈出了关键一步。基础设施试点项目质量高、运营管理人信誉度高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在此基础上,鼓励更多优质成熟项目入市,扩大公募REITs市场规模、促进基础设施REITs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成为下一个阶段众望所归的目标。作为实体经济活动重要载体,商业不动产是城市经济发展大类基础设施的刚需组成部分,承担着满足城市经济活动和居民生活需要,向城市居民和各单位提供基本经济生活及消费空间服务的重要作用,是国民经济第三产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保障,在保就业、促消费、稳增长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去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必须坚持稳中求进,调整政策和推动改革要把握好时度效,坚持先立后破、稳扎稳打。房地产要探索“新的发展模式”,要实现“良性循环”。这些提法引起了各界的高度关注。构建新的发展模型,探索新的发展模式,首先在“破”的过程中应考虑到房地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和极为复杂的业态构成,不宜把房地产具体化/狭义化为住宅开发,重点是应做到精准管控、收放有度、张驰结合,避免出现“一刀切”、“一切从紧”的政策倾向,避免因调控阵痛集中过快释放,影响 “三重压力”下宏观经济的回暖和金融风险的有序化解。

    我认为在重塑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过程中,迫切需要对住宅地产和商业不动产区别对待。商业不动产的投资、经营、估值、退出等逻辑均和住宅有本质区别。当前业界的一个突出痛点是,在新冠疫情仍在持续的背景下,有关调控政策精准性不足,对诸如写字楼、商场、酒店等商业不动产造成较大程度的误伤,沉淀大量资金的优质资产完全无法通过证券化等形式实现资本的良性循环。在坚持“房住不炒”的大前提下,建议有关政府部门研究考虑尽快将商业不动产纳入基础设施领域公募REITs扩容试点的范畴,通过对其进行合理的估值、定价、发行、二级市场交易,实现价格发现,引导资源有效配置,为我国金融供给侧改革提供有力抓手。具体建议如下:

    一是将基础设施公募REITs稳步扩容到商业不动产范畴。短期和长期都将有助于降低系统性金融风险。但要坚决杜绝变相为新住宅开发输血。可在试点期严格筛选和控制原始权益人范围,要求承诺募集资金不投资于新住宅开发项目,对交易结构设定、募集资金再投资等实施严格监管,防止资金流入新住宅开发,保证投资者权益,形成良性资金循环。

    二是鼓励增量回笼资金在基础设施领域良性循环以促进投资的可持续、高质量发展。一方面鼓励增量回笼资金投向所有基础设施公募REITs所涵盖的资产类别,确保原始权益人将回收资金用于承诺的新基建项目投资,保证投资者权益并增强投资者信心。另一方面通过设立Pre-REITs前置储备及培育优质资产,待运营成熟稳定后,通过公募REITs退出并进行再投资,以实现资本良性循环。

    三是参照基础设施公募REITs标准和经验,加速推动形成一批在写字楼、商场、酒店等方面有较强专业能力和公认市场口碑的运营管理机构和基金管理人,以市场化方式竞标有退出需求的商业不动产资产;同时鼓励社保、险资、企业年金等“长钱”参与投资REITs,打造盘活存量资产、降低实体经济杠杆的经典样板,有效引导市场预期。

    四是切实做好市场教育和舆论引导。REITs与支持房地产是两个概念。提供更多流动性好、收益和风险匹配的证券化金融资产对改善当前以住宅为主的居民资产配置结构有积极作用。应引导市场和舆论尽快形成共识,在推出政策前做足铺垫和引导,确保好政策得到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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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我国私募股权投资行业

健康稳定发展的提案

 

私募股权投资行业作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历经三十余年的发展,已成为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推动力量在直接融资、股权融资方面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行业目前体制机制基本建立,体量规模已成气候,同时也积累了一些问题。应始终坚持监管规范和促进发展两手并重、为资本设置好“红绿灯”,明确规则,划出底线,着力引导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一、为私募股权市场引入更多源头活水

近年来,随着行业发展壮大,市场规模也在不断扩容,与此同时马太效应下募资结构两极化的趋势也愈发显著。一方面,单支规模过百亿的政府引导基金、大型产业基金、并购基金和基建基金纷纷组建;另一方面,单基金募集规模连续下降,规模不足1亿元的基金约占总数量的56.7%,募集规模只占总规模的6.7%,机构募资成本普遍上升,市场竞争进一步加剧。

募资市场目前仍然缺少真正的“长钱”,“募资难”是我国私募股权基金行业长期面临的严峻挑战。特别是养老基金、保险公司的资金属性与私募股权投资产品最为契合,但目前受内外多重因素影响,“活水”仍未能充分流入市场。建议:

一是研究将私募股权基金逐步纳入企业年金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范围,可选择有条件的地区,挑选符合资格的优质基金管理人开展先行先试。

二是对保险机构现行考核机制进行调整,对险资投资股权投资基金适用更符合市场特性的考核办法,以及与之相匹配的一级市场投资收益会计核算标准,从实质上解决如当期收益考核等与产品特性、投资周期不匹配导致的险资配置股权投资基金的操作难题和顾虑。此外,建议研究进一步简化投后报备流程,适当提高风险容忍度。

三是期限错配问题目前仍是银行理财资金投资私募股权基金难以逾越的障碍。建议结合《商业银行法》修订,研究出台支持性政策,鼓励银行及理财子公司通过产品创新等方式,逐步扩大对私募股权基金投资选择范围,建立可持续出资机制。

    二、加强对政府引导基金的顶层设计

截止2021年底,我国共设立1988支政府引导基金,目标规模12.45万亿元,已到位规模约6.16万亿元。近五年来,我国政府引导基金的设立步伐逐步放缓,发展进入存量优化阶段。在大力整治部分央企参股投资决策不规范、国有股权管控不到位等问题的背景下,国有资本投资和退出多面临审批流程较长、引导和收益两难、政府参与和市场化两难及部分基金后续出资难等问题。建议:

一是加强对政府引导基金体系的顶层设计,确保来源于政府财政的引导基金规模总量合理适度,整合部分区域内存量引导基金,解决重复设立、资金分散的问题。

二是进一步优化制度,适度管控。明确主管部门、引导基金和GP的权责边界,尽量减少行政干预,减少GP占股、投委会席位等不符合市场惯例的条款诉求,进一步优化决策流程和效率,最大限度给予管理人和基金市场化运营空间并建立适当的容错机制。鼓励政府引导基金做基石出资人,同时避免对管理人的“排名歧视”。

    三、深化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工作

2020年底以来,证监会相继批复同意北京和上海开展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标志着VC/PE行业翘首以盼的S基金交易平台终于面世。同时也应看到,对已投底层资产的估值缺乏统一标准、买卖双方市场需求暂未形成规模、无法及时获取有效信息、中介机构专业能力有待提升等都是当前痛点。此外,政府引导基金份额转让时如何定价、是否需要进场、是否需要评估、是否可能涉及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也有待明确。从有关机构数据看,目前IPO仍是首选退出路径,绝大多数管理人仍对份额转让作为基金退出方式持观望态度。建议有关部门尽快统筹研究上述问题,不断拓宽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退出渠道,促进金融与产业资本实现循环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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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国碳市场建设的提案

 

2021年7月16日,万众瞩目的全国碳排放交易权市场(以下简称“全国碳市场”)在北京、上海、武汉三地同时开市,第一批碳交易正式开启。这个全球最大的碳市场,是我国实现“3060双碳目标”的关键一环,势必将全面加速我国碳达峰、碳中和进程。截至2021年底,全国碳市场碳排放配额(CEA)累计成交量1.79亿吨,累计成交额76.61亿元,通过几个月的运营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当前,我国碳排放交易实践尚在起步阶段,碳市场运行几个月来,我们也发现一些不足和可提升的空间,最为突出的是两点:一是市场活跃度不足。据专家研究,尽管全国碳市场覆盖的碳排放总量超过欧盟两倍,但是其交易量和交易额分别只是欧盟碳市场的5%和1.3%,说明市场参与度不足,还有较大提升空间;二是碳价格相对偏低。目前全国碳市场的碳配额价格普遍处于50-60元/吨,相对于欧洲碳市场接近100欧元/吨的价格,我国目前的碳价水平还难以起到推动排放企业主动开展节能减排的作用。

我国碳市场目前尚处于发展初期,制度设计之初即已充分考虑到碳市场建设需要循序渐进、步步为营,提出有计划性地逐步扩大市场覆盖范围至电力以外行业的碳排放、丰富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完善碳配额的分配管理等政策方案。上述政策虽尚未落地,但有关部门已经明确提出实施规划和步骤,待时机成熟即可落地。在这些明确将会落地的举措之外,还有几点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国碳市场建设的建议,在此提出:

一、加快碳市场相关立法工作。当前,管理碳市场的主要文件仍为生态环境部于2020年12月以部门规章形式发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于2021年3月30日发布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草案修改稿)》,并已列入国务院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建议加快推进该条例立法进程,并考虑后续进行更高级别法律的立法工作,以明确碳中和相关工作在国家战略中的重要位置,并指导碳市场、碳交易等工作的开展。

二、完善市场监管体制,提升监管的专业能力。监管是一个行业成熟的标志。目前碳市场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进行监管,考虑到碳市场又具备明显的金融和市场属性,生态环境部表示:“将加强与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相关金融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建立分工明确,协同推进的碳市场监管工作机制,切实防范市场风险。”建议由生态环境部联合多部委,成立类似证监会、银保监会功能的“碳监会”或类似监管机构,明确授权其作为监管主体进行碳市场相关领域的监管和业务指导。同时,建议生态环境部通过补充专业人手,及与专业机构合作等方式,加强碳监管的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升监管能力。

三、逐步引入更多市场参与主体。当前,从交易主体看,全国交易系统仅允许电力行业的2225家企业参与碳市场交易,市场活跃度较低。建议参考欧盟等成熟碳市场,引入金融机构等其他有参与意愿的市场主体参与碳交易,并开发运用碳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以提升碳市场活跃度,同时完善碳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

四、推动服务机构专业化发展。目前市场上碳相关服务和咨询机构数量众多、鱼龙混杂、专业水准不一,甚至发生了个别碳咨询机构协助排放企业进行碳排放量造假的恶劣案例。建议监管机构加强对碳服务和咨询机构的管理,从根本上改变碳服务行业进入门槛低、服务机构专业水品良莠不齐的现状,比如可在部分行业环节(如碳交易、碳资管等)进行牌照化管理,制订明确标准,并对持牌机构予以专业支持和辅导,同时加强行业自律和信用管理,从而引导碳服务行业规范化、专业化发展。

五、加快培养专业化人才。由于碳市场的蓬勃发展,有大量人才近几年进入了碳相关的行业,把碳市场、碳减排工作作为人生事业,这是非常令人欣慰的现象。与此同时,也存在着部分碳从业人员业务水平和专业能力参差不齐的问题。建议行业主管部门制订人才发展规划,加强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合作,推动各个碳相关行业加强碳核算、碳交易、碳数据管理等专业领域的队伍建设和人才培训工作,并加强上述领域的专业化认证,从而培养出一批优秀的碳市场专业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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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产业数据流通实现数字价值的提案

 

近年来,全世界范围内数字化概念深入产业,数字经济正在成为重组全球要素资源、重塑全球经济结构、改变全球竞争格局的关键力量。

我国深入实施数字经济发展战略,不断完善数字基础设施建设,2020年,我国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GDP)比重达到7.8%,数字经济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强大动力,建立了全球领先的电商、数字化本地生活、数字化支付和金融,以及数字化社交等多维度数字化生态。但我们也要看到我国数字经济仍然存在发展短板,在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中提到,数据资源规模庞大,但价值潜力还没有充分释放是我国数字经济发展面临问题和挑战之一。

数据是数字经济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如何更有效地挖掘数据资产价值,使之成为数字经济的重要驱动力,已经成为数字化转型的重要课题。作为生产要素,数据只有在使用加工和流通的过程中才会产生价值。2021年,上海率先成立数据交易所,开始了数据流通和交易领域的有益尝试。但目前我国在数据价值实现上仍然面临以下问题:

一是个人领域数据价值过度开发,而产业领域发掘不足。在涉及个人的领域,比如消费,金融等,数据价值已经被充分挖掘,但在产业领域还远远不够,形成极不平衡的现象;二是数据沉淀于单个企业和区域,无法得到充分利用。各个企业、地方热衷于搭建各自的数据中台,除了服务自身的管理需要外,大量数据储存在企业或区域内部,成为了“沉睡数据”,没有得到充分利用;三是部分企业集合了上下游数据,但是却建立了“数据高墙”,对外合作共享意识不够;四是数据流通不足。单纯依靠单个企业或行业局部数据所产生的价值也是有限的,只有聚合更多产业上下游的数据才能更好地为企业经营决策、行业健康发展服务,同时为宏观经济政策提供决策依据。

针对上述问题,结合当前我国的数字经济发展趋势,我建议,通过政策引导和资金支持,推动政府、产业联盟和龙头企业等建立数据交易平台;完善法律法规,鼓励技术创新,加快数字要素在各个行业的利用以及流通,为社会生产生活贡献更大的价值。具体建议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数据资产确权的全国性立法。我国数据立法近几年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比如《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实施,为国家和企业数据安全,以及个人数据隐私安全奠定了基础。但是对于产业数据使用方面的相关立法上不完备,需要通过立法解决以下关键问题:界定企业或者产业数据的所有权属;规范数据流通、使用产生的价值归属与分配;明确企业/产业获取数据的合规方式;确定数据的可交易性,数据交易的合法性等问题。

二、鼓励探索科学合理的数据交易估值体系和方法。目前数据资产在企业的财务报表中没有得到体现,数据交易缺乏合理的定价体系,没有可参考的定价依据。由于目前市场交易的数据非常少、频率低,无法依据市场定价。建议鼓励数据流通和交易的相关方进行不断地尝试和创新,探索出一套适合中国甚至国际领先的数据估值和定价体系。政府通过财税政策鼓励引导产业组织或者大型企业搭建数据交易平台;鼓励交易方尝试不同交易形式。同时政府也可以依法依规开放相应的公共数据资源,参与到数据流通交易中,探索出合适的数据定价体系。

三、按照市场化原则,引导社会资本继续加大对数据技术创新的投入。完善数据要素的流通离不开技术的支持,只有先进的技术支持,才能在确保数据隐私的前提下,在严格数据权属的限制下,更好地完成数据的流通与交易,以及核算其产生的价值。这些技术包括隐私计算、联邦学习、数据加密、区块链,以及其他涉及到数据的获取、清洗、脱敏、聚合等技术,这些技术概念由欧美提出并已开始实践,我国需要迎头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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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巩固和提升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提案

 

今年适逢香港回归25周年。在祖国的强有力支持下,香港已连续25年蝉联全球最自由经济体。最新“全球金融中心指数”报告显示,香港国际金融中心排名重回全球第三位。年初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发布的报告也再次肯定香港作为主要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随着香港国安法实施以及完善选举制度、落实“爱国者治港”原则,香港由乱转治,踏入由治及兴的新发展局面。

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明确,强化香港全球离岸人民币业务枢纽、国际资产管理中心及风险管理中心功能,深化并扩大内地与香港金融市场互联互通。香港应进一步发挥自身独特优势,加强作为通往内地和国际市场双向门户的桥梁作用,不断巩固和提升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作用。基于多年在港工作经历,以及去年以来担任香港交易所非执行独立董事的一些体会和思考,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港交所流动性不足的问题亟待解决

在香港与内地金融合作不断取得新进展、大批中概股回港上市的背景下,港股2021年表现却差强人意,创10年来最大跌幅。这一方面有美国战略打压和美联储“收水”的因素影响,但对内我们也应看到港交所流动性不足的结构性问题。我们期盼有关部委能够结合香港回归25周年契机,研究继允许企业年金通过港股通投资香港之后,继续将范围扩大至第一支柱的养老金,并逐步放宽对目前双向可购买股票数量和投资比例等方面的限制。如此既可为香港市场带来中长期流动性,也为内地养老金提供多样化、差异化的投资产品选择。此外,也希望监管部门对于境内企业赴港上市给予更加明确的政策指引,以利于港交所更好承接中概股回归。

二、鼓励和支持香港进一步发展人民币产品和工具

香港在人民币国际化过程中承担和发挥着重要作用,未来可基于沪深港通、债券通、跨境理财通等互联互通机制,继续扩大人民币计价产品体系,完善风险管理工具。建议:

1、研究在封闭式互联互通基础上进一步有所突破,允许内地南下资金在持有一段时间后,可在卖出后继续留在香港市场投资,以可控方式扩大境外人民币资金来源。研究设定一定额度,允许“内资股”股东变现资金投向香港离岸人民币资产,在满足股东资金境外配置需求的同时,也增强人民币在海外金融市场的计价和结算功能,提高离岸市场的人民币流动性。

2、启动数字人民币在香港的零售应用,并探索在金融机构等批发领域的应用,充分发挥数字人民币可追踪、可编程的优势,从技术层面促进人民币国际化。

3、结合香港北部都会区建设,研究将LME和QME的仓储系统实现对接互认,使LME的仓储进入内地取得突破,并可配合推出相应人民币计价产品,促进人民币国际化拓展到大宗商品领域。

4、伴随海外流入内地的投资规模日益庞大,这些资金迫切需要金融衍生品等风险管理工具。可探索将香港建设成为海外投资者投资中国的风险管理中心,重点发展人民币相关的各类风险管理产品,近期可以推出国债期货等。

三、鼓励和支持香港在“一带一路”投融资、金融科技和绿色金融等方面进行更多探索和尝试

作为内地企业“走出去”的重要门户,香港应进一步完善金融服务体系,助力内地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作为全球资产管理中心,香港也可吸引更多的国际投资者参与共建“一带一路”。作为国际清算银行首批设立的三家创新中心之一的落户地,期待央行与香港金管局加强数字货币和监管科技等方面的合作探索,充分挖掘金融科技的发展潜力。香港还应充分发挥其国际化“超级中介人”的作用,为国际投资者购买中国绿色金融产品提供通道和平台,并在此过程中积极参与推动绿色金融产品标准的制订和市场规则机制的对接。希望有关部委在上述方面给予香港更多政策指导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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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创建港深国际科创合作区

深化深港融合发展的提案

 

2021年10月,香港特区政府公布《北部都会区发展策略》,明确将规划构建300平方公里的北部都会区。在香港回归25周年之际,粤港澳大湾区融合发展进入新的发展机遇期。作为大湾区唯一以科技创新为主题的国家战略平台,毗邻香港北部都会区的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肩负着打造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的历史使命。两区如何最大程度实现区域联动、优势互补、协同发展,成为当前亟待明确的重要命题。

以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为基础,联合香港北部都会区共同创建港深国际科创合作区,不仅有利于加速国际资本、人才、技术流入合作区,推动合作区成为粤港澳大湾区科技创新的重要引擎,也有利于打造港深创新共同体,助推香港融入国家创新体系和经济转型发展大局,推动粤港澳大湾区跻身国际一流湾区。建议如下:

一、构建粤港共商共建共管共享的新体制

研究在现有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基础上扩容,将香港北部都会区及深圳福田、罗湖区部分区域纳入港深国际科创合作区范围。参考横琴模式,由粤港双方联合组建管委会,下设执行委员会履行管理职能,合作区收益交由管委会用于合作区开发建设。拓宽合作区建设资金来源,鼓励REITs、私募股权基金等社会资金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同时,研究在合作区内构建接轨香港法律及国际化规则的法律体系,制定有创新性和包容性的合作区管理条例。

二、打造硬科技产业基地及未来城市样本

为充分实现深港优势互补,建议在合作区内重点发展人工智能、量子科技、集成电路、大数据、机器人、生物医药、电子元器件、物联网、新材料、新能源等硬科技产业,加快科技基础设施及技术创新转化中心建设。打造全国重点实验室,加快应用基础研究市场化。构建人工智能协同创新生态及智慧城市管理体系,通过科技赋能推进零碳循环新经济模式建设,打造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比翼齐飞的未来城市样本。

三、探索推行跨境金融管理创新机制

研究在合作区内构建协同香港、接轨国际的跨境资金监管模式,探索跨境资本自由流入流出和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加强跨境资金事中事后监管。在合作区推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逐步实现合作区非金融企业外债项下完全可兑换。支持合作区内设立的双币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同时申请香港1、4、9号金融牌照及境内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逐步简化合作区内QDIE及QFLP基金设立及资金出入境审批流程,对列入白名单的双币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实行“资金入境放开、资金出境宽松、事后全程追踪”的监管模式。

四、探索推行物流及人员便利化出入境制度

1、针对合作区与香港特区维港都会区进出的货物实施备案管理,实现绝大部分货物由香港特区维港都会区免(保)税进入合作区。

2、针对从合作区进入内地的免(保)税货物,按照进口货物办理海关手续,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对合作区内生产的特定货物进入内地时免征进口关税;从内地进入合作区的货物视同出口,依法退税。

3、在合作区边界建设“一地两检”24小时智能化口岸,逐步建立人员出入境自助查验便捷通道。在合作区与香港特区维港都会区的通关口岸严格实施卫检、边检措施;在合作区与内地的通关口岸采用便利化通关监管模式。

五、推行接轨香港特区及RCEP国际化标准的管理制度

在合作区内研究推行接轨香港税制及RCEP国际化标准的管理制度,制定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品标准、服务标准及管理标准,不断加强产业配套服务能力及产业链、供应链主导权。充分发挥合作区国际化及区位优势,推动要素便利流动、营商环境国际化,支持跨境贸易及跨境电商发展,打造服务“一带一路”、对接RCEP促进高质量开放的核心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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