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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正式发文 保险资金可设立私募基金





       2015年9月11日,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设立保险私募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保险资金私募基金主要投资方向为国家重点支持的行业和领域,并表明保险资金设立私募实行注册制度。


  《通知》明确,保险资金可以设立私募基金,范围包括成长基金、并购基金、新兴战略产业基金、夹层基金、不动产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以上述基金为主要投资对象的母基金。保险资金设立私募基金,投资方向应当是国家重点支持的行业和领域,包括但不限于重大基础设施、棚户区改造、新型城镇化建设等民生工程和国家重大工程;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国家重点支持企业或产业;养老服务、健康医疗服务、保安服务、互联网金融服务等符合保险产业链延伸方向的产业或业态。


  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主任曾于瑾表示,结合保险资金期限长、规模大、负债稳定等特点,《通知》中对设立保险私募基 金进行了具体规范,要求基金管理人具备相应的投资能力,建立股权激励、收益分成等关键机制,规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及其关联的保险机构在下属机构的股权占比合计应当高于30%。


  此外,未来将建立保险机构与基金发起人之间的隔离机制,避免风险传导。通知规定,保险资金设立私募基金,发起人应当由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下属机构担任,主要负责发起设立私募基金、确定基金管理人、维护投资者利益并承担法律责任,是通过私募基金开展投资业务的载体。


  另外,保险资金设立的私募基金,发起人及其关联的保险机构出资或认缴金额不低于拟募集规模的30%。通知中明确,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及其关联的保险机构在下属机构股权占比合计应当高于30%。核心策划人员不少于3名,且具有8年以上相关经验;团队已完成退 出项目合计不少于3个。


  保险资金设立私募基金实行注册制度,以便提高市场效率。保险资金设立的私募基金,投资业务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当由决策机构中非关联方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且投资顾问委员会无异议方可实施,投资规模不得超过基金募集规模的50%。


  《通知》全文详见:


  中国保监会关于设立保险私募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联系人:公共关系与市场部总监张冉女士,邮件:freya@cvca.org.cn, 电话:86 10 5929 8624;或分析师宫埙女士,邮件:esther@cvca.org.cn,电话:86 10 5929 8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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